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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罚主要负责人!新安法已明确:2022年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50条职责!

时间:2022-09-14 10:35:57
发现隐患及违法行为,先罚主要负责人!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配电柜周边堆放可燃杂物;3号车间第三层北面的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锁闭;1号车间第二层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严重影响人员疏散;2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2021年12月8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上述部分隐患进行了查处,但企业一直未整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着手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某作为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6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2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对作业现场铝粉尘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负责人明知存在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毕,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何某某作为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督促员工及时规范清理铝粉尘、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17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周某某作为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7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4、绍兴市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柯桥植绒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孙某某作为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某某作为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6月1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例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来源 浙江应急管理新安法已明确:2022年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50条职责!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前段时间,国务院安委会发布《今日说法》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
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刑要从严从重并加大媒体曝光!新安法已经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款对于企业“一把手”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而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第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那么,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呢?要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分解落实不漏项,必须要找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企业安全生产“50条职责”相对应的条款。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见下表

序号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览表(简称“50条职责条款”)

序号

职责内容

条款

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第二十条

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职责

第二十二条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职责

第二十三条

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职责

第二十四条

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上岗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1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四新”安全措施与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1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1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其安全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13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职责

第三十二条

1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15

关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1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1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安全管理实则

第三十六条

1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1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工艺与设备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2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2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2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2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隔离、安全距离与疏散通道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2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2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2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2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2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29

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3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3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3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以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3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3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危险与防范和建议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3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与拒绝等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3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力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3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事故救治与赔偿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3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3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技能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4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危险及时报告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4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

43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消除隐患职责

第七十条

44

关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4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

4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

47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抢救措施管理职责

第八十三条

48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支持配合事故抢救管理职责

第八十五条

49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管理职责

第八十六条

50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管理职责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50条职责”存在对应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与50条职责对照关系分析表

序号

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条款

1

  • 010-58613266
  • 5303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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