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的司法适用标准。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作出重大修改,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增设危险作业罪,并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和适用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惩治危害生产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司法适用标准,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公布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情况,以及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解释》共1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34条之一的罪状表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与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表述一致,仅在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方面存在区别,故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应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同。借鉴《2015年解释》第1条的规定方式,明确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二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34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后,对《2015年解释》第5条列举的第三种行为“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方式不宜再认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应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本次《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明确列举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方式,并设置了兜底条款。
三是危险作业罪中“拒不执行”的认定。《解释》对刑法第134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的内涵分三项作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内容是“拒不执行”的核心含义;第二项、第三项明确,行为人以欺骗、行贿等手段,规避、干扰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的,也应认定为“拒不执行”,以堵塞规范漏洞、有效惩治犯罪。第2款明确,以行贿等手段拒不执行,同时构成行贿罪等犯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四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物品”的认定。刑法第134条第2款和第134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第134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两个概念主要来源于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第2款和第117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物品”的相关规定,且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了煤矿、房屋市政工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等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文件,明确了不同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五是危险作业行为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结果犯罪名的处断原则。《2015年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了7种从重处罚情形,其中部分属于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根据该款立法精神,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结果犯罪名的,应当以该结果犯罪名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再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六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相关概念和行为认定。《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对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与安全评价有关的“虚假证明文件”这一概念的外延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项“故意伪造的”主要是指无资质组织或者个人冒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组织名义出具的安全评价文件,属于形式伪造;第二项至第五项主要参考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的有关规定,属于对文件内容的实质伪造;第六项是兜底条款。
七是与安全评价有关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定罪条件是“情节严重”,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对于上述两个罪名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印发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第74条作出了规定。《解释》结合《2015年解释》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考虑到与发生在其他行业领域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标准的协同问题,对与安全评价有关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规定。
八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行为导向作用,鼓励违法犯罪人积极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解释》明确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妥当量刑,确保罚当其罪、量刑平衡,《解释》规定了对危险作业犯罪分子予以从宽处罚和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